第一条 为鼓励学生在校期间奋发向上,刻苦学习,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学校实行优秀学生奖学金制度,本办法适用于国家计划内的普通本科在校学生。
第二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等级
特优奖学金:5000元/人.学期
特等奖学金:1500元/人.学期
一等奖学金:500元/人.学期
二等奖学金:250元/人.学期
三等奖学金:150元/人.学期
特优奖学金名额不限,特等奖学金按学生人数的1%评定,一等奖学金按学生人数的4%评定,二等奖学金按学生人数的10%评定,三等奖学金按学生人数的15%评定。
第三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模范执行大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特优、特等、一等奖学金获得者品德考评必须为优等,二等、三等奖学金获得者品德考评必须为良等以上。
2.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学习成绩优秀,均分排名在专业前50%,单科成绩无不及格。
特优奖学金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连续三年被评为三好学生,并获四次以上特等奖学金,限在大四下学期评选;
(2)指定的考核科目学习成绩均分在95分及以上,单科成绩85分及以上或者单科成绩排名专业第一名;其他科目成绩在85分及以上或者优秀以上。
特等奖学金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指定的考核科目学习成绩均分为85分及以上,单科成绩在80分及以上或者单科成绩排名专业第一名;其他科目成绩在80分及以上或者良好以上。
一等奖学金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指定的考核科目学习成绩均分在80分及以上,单科成绩在75分及以上;其他科目成绩在75分及以上或者良好以上。
二等奖学金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指定的考核科目学习成绩均分在80分及以上。
三等奖学金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指定的考核科目学习成绩均分在75分及以上。
3.指定的考核科目在当学期初发布。
4.积极参加体育锻炼,成绩合格,体育达标。
第四条 二、三等奖学金原则上按上述标准评定,各分院也可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评定,在总金额不变的情况下适当降低二等奖学金比例标准,增加三等奖学金比例。
第五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程序
1.分院根据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基本条件,推荐优秀学生奖学金候选人员,组织学生填写《优秀学生奖学金审批表》。
2.分院对各专业学生的学习成绩、品德考评进行审核,同时进行等级认定,在分院公示无异议后,报学工处、教务处审批。
3.学工处对所有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教务处对特优、特等、一等奖学金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凡材料不合格者,取消奖学金评定资格,不再增补改动。
4.奖学金由财务处进行发放。
第六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原则上每学期评定一次。具体评选条件以该学期奖学金评选文件为准。
第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本实施办法解释权属学生工作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