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促进学校优良校风、学风、班风的建设,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365英国上市集团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学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各项荣誉称号的设定
第一条 学生先进集体包括:先进班集体和标兵宿舍。
第二条 学生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包括“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班长”、“先进个人”。
第二章 学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评选范围、标准和比例
第三条 评选范围
(一)学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评选范围为当年二至四年级在籍的所有班级、宿舍以及本科生;
(二)转专业学生的当年评优在原专业进行。
(三)无学籍者、未注册者、受纪律处分者、贷款不按时还息还款者、受学业警示者取消其当年内评优资格。
第四条 评选标准
(一)先进班集体
1.全班同学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祖国、遵守国家宪法和社会公德,有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能够体现出朝气蓬勃、文明健康的良好风气;
2.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两学年内无任何违纪行为;
3.班委、团支部工作积极主动,以身作则,团结协调,积极开展第二课堂科技活动、社会实践活动及符合学生身心特点的教育、文体活动;全班同学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年度体测成绩合格率不低于90%;
4.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计算机等级考试通过率需在同科类(文史类或理工类)、同年级中排名二分之一以上;
5.班级积极参加学风建设,学习风气浓,勤奋严谨,参评学年内班级无考试作弊现象,期末考试成绩保持稳定,不能出现严重下滑。工科类及格率(补考后)须高于80%,文史类(补考后)及格率须高于90%;
6.参加和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科技、社会活动。在校级以上(含校级)的各类学科竞赛和校级以上(含校级)的文化艺术竞赛活动中取得显著成绩;
7.先进班集体最终评选需要通过专家答辩环节。
(二)标兵宿舍
1.遵守校纪和学生公寓管理办法,无违纪,无处分;
2.学习态度端正,学风状况好,工科类宿舍成员平均学位绩点不得低于2.2,文史类宿舍成员平均学位绩点不得低于2.7,宿舍成员一学年内无不及格科目,且单人学位绩点不低于2.0;
3.尊敬师长,互助团结,举止文明,健康向上,无不文明行为;
4.有卫生值日制度,保持宿舍整洁,宿舍卫生检查均在良好以上;
(三)三好学生
1.品德考评优等;平时为人热情正直,关心集体,乐于助人,需德、智、体、美、劳各方面表现十分突出,在班级内起到标兵模范作用;
2.学习努力刻苦,学年内至少荣获一次二等奖学金,无不及格科目;体育课成绩良好;学位绩点工科不得低于2.7,文科不得低于3.0;
3.积极参加各类学生活动,无违纪;
4.所在宿舍无违章违规记录。
(四)优秀学生干部
1.须是校院两级学生组织主要学生骨干;班级主要学生干部,班委会成员;
2.品德考评优等,所在宿舍无违章违规记录;
3.工作积极,热心为同学服务,认真负责,有创新精神,在创建先进班集体和标兵宿舍以及所担任的工作中成绩显著;
3.学习努力刻苦,学年内至少荣获一次三等奖学金,无不及格科目,学位绩点工科不得低于2.3,文科不得低于2.5。
(五)优秀班长
1.须是各自然班正副班长;
2.品德考评优等;
3.任班长时间需满三个学期;
4.工作积极,热心为同学服务,认真负责,有创新精神,在创建先进班集体以及所担任的工作中成绩显著,所在班级须在两学年内荣获校级以上(含校级)荣誉;
5.学习努力刻苦,学年内至少荣获一次三等奖学金,无不及格科目,学位绩点工科不得低于2.3,文科不得低于2.5;
6.所在宿舍无违章违规记录。
(六)先进个人
积极组织或参加校内外各类文艺、体育、科技、社会工作等方面活动,并在其中起到骨干作用,品德考评良等及以上,无不及格科目,学位绩点不得低于2.2。
第五条 评选比例
各项评比要严格按照比例进行,其中:“先进班集体”、“优秀班长”各分院申报不设比例。“标兵宿舍”评选比例按照专业班级宿舍数的10%;“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先进个人”的比例分别为在校人数的7%、5%、10%。
第六条 江苏省先进班集体的申报对象从校先进班集体中择优推荐,先进个人的申报对象从校先进个人中择优推荐。
第三章 评选时间和程序
第七条 评选时间:每年的十月份进行。
第八条 评选程序:
(一)班级组织学生进行学年总结,学生撰写个人学年小结。
(二)以专业班级为单位民主评选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填写《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审批表》,并报分院审核;
(三)分院审核各专业班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名单及审批表,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处审核;
(四)学生工作处审核确定各项先进集体和个人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经审核不合格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予以取消,不再增补改动;
(五)学校下发表彰文件,召开表彰大会。
第四章 评选单位
第九条 以上各项学生先进集体和个人的评选一律在专业班级、分院、学校组织下统一进行,并接受全体同学的监督;原则上其他组织和学生团体不得单独评选,但可向学校、分院、班级推荐,由学校、分院、专业班级按照评选程序统一进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原评选办法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