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我校学风建设,全面推进素质教育,鼓励毕业生在刻苦学习、努力实践、服务社会等方面更好地发挥表率作用,根据江苏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评选对象及比例
1.评选对象:全体应届毕业生。
2.评选比例:毕业生总数的15%。
第二条 评选基本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作风正派,品德优良,团结同学,遵纪守法;有正确的择业观;在校期间,各方面都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2.在校三年综合测评等级均在良等及以上;
3.学习认真刻苦,各科成绩优良;至少获得两次三等优秀学生奖学金或一次二等优秀学生奖学金;在校期间无补考课程;转本学生至少获得一次三等优秀学生奖学金;
4.在校期间至少获得两次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优秀团员标兵、优秀团员、先进个人)荣誉称号;转本学生至少获得一次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优秀团员标兵、优秀团员、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5.所在宿舍能够遵守各项管理规定,无违纪情况,宿舍氛围良好;
6.积极参加文体活动,身体健康,体测达标;
7.对创新创业、积极应征入伍或到中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工作及重点领域、新兴领域、国际组织等就业的毕业生,可适当降低以上条件,申报时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条 评选程序
1.毕业班根据评选的基本条件,在规定比例范围内推荐优秀毕业生候选人。
2.分院对毕业班推荐的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对资格审查合格者在班级和分院内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组织学生填写《优秀毕业生登记表》,并报学工处审批。
3.学工处对优秀毕业生给予表彰,并将《优秀毕业生登记表》存入学生档案。
第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